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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惠邕保|不限年龄户籍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和患病风险均可参保|政府指导的惠民工程|79元可享最高300万元保障

作者:小编 日期:2023-04-12 22:52:31 点击数:

南宁惠邕保|不限年龄户籍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和患病风险均可参保|政府指导的惠民工程|79元可享最高300万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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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指挥部关于印发<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改革创新任务清单(2021—2023年第一批)>的通知》(桂金门户指〔2021〕7号)有关文件精神,为顺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多元的医疗保障需求,建立统一的本地化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市医保局、市金融办、广西银保监局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商业保险机构设计、开发了一款与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惠邕保”。

一、保障目标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发展格局,“惠邕保”坚持公益导向、保本微利,与社会保险紧密衔接的产品定位,锚定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之后个人仍然负担较大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充保障,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的发生。

     二、参保对象

在南宁市工作(含生活)且已参加当地或异地的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受年龄、健康状态、既往病史、职业类型和患病风险限制,均可自愿参保。

三、参保时间
2023年4月11日-2023年6月2日

四、保障时间

2023年6月3日-2024年6月2日(保障期限为1年)
五、保障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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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保机构

南宁市“惠邕保”共保体组成单位名单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共计10家商业承保机构。

七、收费标准

“惠邕保”年度保费标准为79元/人。

八、投保办法

扫描或长按识别二维码可直接在线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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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投保须知》

1.适用人群范围:在南宁市工作(含生活)且已参加当地或异地的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以购买本产品。

⒉参保条件:参保不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投保限制条件。对于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承保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保险责任生效日期202306030时、保险责任终止日期2024060224时。

4.每位被保险人限1份,超出1份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监护人须确定对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拥有法定监护权,确定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信息真实有效,确定承担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办理保全理赔等义务;如有不实,该监护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6.本产品无等待期。

7.关于退保。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8.关于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的约定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享受医保待遇,但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

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本产品仅承担在基本医保统筹待遇正常亨受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

于基本医保统筹待遇封锁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9.保险利益:出资人应对参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出资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参保人本人;(二)配偶、父母、子女(监护人须确定对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拥有法定监护权,确定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信息真实有效,确定承担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办理保全理赔等义务;如有不实,该监护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前项以外出资人与参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该参保人与出资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参保人同意出资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出资人对参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10.受益人:法定受益人。

11.本产品保险责任详见《产品详情》。

12.本产品适用条款为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保补充医疗保险A(互联网专属)条款》、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保补充医疗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13.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

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共同承办。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代表共保单位签发保单。

14.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凭证,出资人可在“南宁惠邕保”微信公众号查询电子凭证信息。

15.本人授权本产品保险公司可以从第三方就有关保险服务事宜查询、收集与本人相关的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本产品保险公司的信息、接受本产品保险公司服务产生的信息以及本产品保险公司从第三方查询、搜集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查询搜集和和产生)用于本产品共保公司及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向本人提供保险产品及服务,推介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产品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上述个人信息依法承担保密和信息安全义务。

本授权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本条所称本产品保险公司是指本产品共同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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